包河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包河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19年4月8日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包河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创新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办〔2019〕2号)文件、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合肥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参考)》的通知(合房〔2018〕73号)文件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街道、镇、大社区(以下简称“街镇”)作为住宅小区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河区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成立区物业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区考核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文明办、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区考核组办公室(住建局)负责牵头,对街镇和物业服务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拟定、制定物业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街镇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镇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做好业主委员会人选的审核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规范业主自治管理,监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牵头组织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牵头组织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三)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和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落实物业管理小区文明创建、安全生产和打击传销等工作。
第六条 各居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搭建协商议事平台,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助街镇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接受街镇、居委会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协助街镇、居委会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做好小区文明创建、安全生产、调解矛盾纠纷等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考核组考核内容分两部分:
(一)对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由区考核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进行其履职尽责考核;
(二)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由区考核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测评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进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文明办,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考核按照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分别进行(其考核标准随着政策法规变化而调整):
(一)季度考核。由区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季度测评,依照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对全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进行考核。对季度考核排名前20位住宅小区所在街镇和物业服务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排名后20位住宅小区所在街镇和物业服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报区文明办,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二)年度考核。区考核组依据街镇履职情况和季度考核结果(详见附件3),结合巡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20个包河区年度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以区考核组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街镇年终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物业小区的所在街镇,按一个优秀物业小区给予奖励2万元标准,以此类推,奖励资金将用于街镇物业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排名后20位的住宅小区,取消其物业管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年度评优资格,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挂网公示,同时约谈所在街镇相关负责人,并要求提交整改措施报区考核组。
第十一条 街镇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将进行通报:
(一)未落实属地兜底管理责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在文明创建、安全生产、打击传销等物业管理活动中监管不力,或被主流媒体曝光、相关检查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由街镇上报区住建局予以全区通报,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一次,同时由区住建局上报市房产局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一)未认真履行合同,引发业主群体上访事件的;
(二)“四类可防性案件”发案率较高或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三)被主流媒体曝光不良信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2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包河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包政办〔2012〕59号)文件废止。